婚内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3:11) 点击:125 |
“共有”这一状态可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随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共同共有人的当事人,只有在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或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的财物时,才能对共同共有的财物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对房产这一共同财产的共有性质显然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婚姻关系的存续便是夫妻共同共有该房产的基础。因此,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共同共有的基础就存在,要求分割房产、明确各自房产份额的情况,法院将不予支持。只有在将来两人真的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确认份额、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对共有财产确认份额做出分割。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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