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陆际能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间的借款需还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23:10)    点击:177

  

  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只要有欠条为证的,应视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夫妻债权债务关系即成立。

  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的规定,都遵从着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双方有协议则遵从协议。但需要强调的是,协议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陆际能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陆际能律师,陆际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陆际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9564680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陆际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银川律师 | 银川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陆际能律师主页,您是第19091位访客